协会章程
滁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全称为“滁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Chuzhou City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PMA。
第二条本协会是滁州市从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滁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法规,推行行业自律,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意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二)掌握滁州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交流活动,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三)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省内外物业行业管理服务信息,提供物业服务业务咨询,组织参加省内外物业行业研讨会,促进物业服务技能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能知识业务培训。
(四)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发展,加强滁州物业管理行业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行业监督指导。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评先评优活动,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职工素质、增强创新技术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国家专业会议,接待来访团队。
(八)进行行业内的资源整合,并协助会员单位完成整合方案,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
(九)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个人会员: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支持本协会活动。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和愿意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应持有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有效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四)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无违法经营活动,滁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丙级及以上企业;
(五)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符合以上条件经批准方可加入物业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本协会的申请书,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本单位自愿加入滁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并签名盖单位公章);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会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交纳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会员大会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单位:1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2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十三条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书;
(二)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指正;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违规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受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壹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人,监事会主席1人,秘书长1人,监事2人,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2、在第一届理事会任职满3年以上;
3、拟任人须是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实力较强,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4、企业在市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等级评级为乙级及以上;
5、企业3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拟任人及所属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6、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丰富的行业相关从业经验,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能坚持日常工作;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滁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后设立。
第三十四条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
(一)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制发会员证书。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根据协会的授权收取会费、接受资助,使用统一票据,设立单独帐户并代理财务账目。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行业会员自筹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滁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